古代被判笞刑的人为何必须脱裤子?不是为了羞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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笞刑是我国古代五刑中的最轻刑,与笞刑的刑具相比,笞刑的工具通常只是竹板、藤条。据《汉书》记载:“笞者,棰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也,末薄半寸。”杖刑的起源甚早,在《尚书•舜典》中就有“鞭作官刑”的说法,就是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。后来,汉、魏、晋时、晋时都设有鞭杖的刑罚。

笞刑诞生于战国时期,但并未法定刑罚。直到汉朝初年,汉文帝有感于前代刑罚过重,所以特别把这种刑罚列入了法定五刑,用以替代残酷的肉刑。

不过,笞刑虽然程度最轻,但因为没有严格规定用刑部位和数量,有时会出现罪犯被笞多达三四百的情况,常常是笞刑还没结束,罪犯就已经气绝身亡了,显然,这违背了汉文帝刑罚变革的初衷。

所以,汉景帝继位当年,对笞刑的用刑部位和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:笞刑要避开胸、腹、腰等要害部位,同时规定“笞五百曰三百,笞三百曰二百”,后来还是觉得程度过重,又改为“减笞三百曰二百,笞二百曰一百”。

但后世在适用笞刑时,还是容易出现笞死人的情况,甚至有的地方官吏出于私心,故意加重笞刑的惩罚程度,把笞刑当成了死刑来用,两汉史书就常有“笞杀”“笞死”等记载。

笞刑正式被列入刑书,是在南北朝梁武帝时。当时规定杖用生荆制作。北魏开始,笞刑与鞭刑、徒刑、流刑、死刑并列,为五刑之一。北齐、北周沿袭魏制,北齐笞刑分三等:三十、二十、十;北周笞刑分五等:十、二十、三十、四十、五十。北周、北齐均允许以金赎笞刑。

杖刑打屁股

到隋朝时,政府下令废止鞭刑,以笞刑替代;另立一种笞刑,用来代替原来的笞刑。隋朝的笞刑分为五等: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,只要所犯重于五十笞者,则入于笞刑。唐代笞刑同于隋。宋沿唐制笞刑亦分为五等。宋代笞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。

据《辽史•刑法志》记载,辽国的笞刑数目为五十至三百。凡杖五十以上者,用沙袋决之,即用熟皮合缝,装沙半斤(1斤=500克),长六寸(1寸=3.3333厘米),广二尺(1尺=0.3333米),加一尺许木柄,对犯罪者击打。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,以木剑击背,其数自十五至三十。

这种情况直到唐朝时才彻底改变。唐太宗时期,少府监李袭誉将一幅《明堂人形图》献给李世民,上面绘制了详细的人体经络穴位,唐太宗观阅后发现人体经络多集中于胸背等处,而臀部较少。

于是下令更改笞刑,规定:笞刑只准打臀,而不得打背,这一变革大大减少了罪犯受刑时的死亡率。

不过,从汉初列为法定刑,再到清朝灭亡后被废除,笞刑在行刑时,有一样规矩是不变的,那就是受刑者必须去中衣(内衣),也就是脱掉裤子,而且上至显贵下至平民,都不例外。

《汉书》就曾记载了汉哀帝时的宰相王嘉“裸躬就笞”。在十分讲究礼法的古代社会,为什么在受笞刑时,要脱裤呢?

其实,这并不是为了羞辱受刑者,反而是为了保护对方。因为笞刑的目的是“屁股开花”,如果穿着裤子受刑,很容易将碎布打入血肉中,引发感染,在没有抗生素的古代,这种感染是十分致命的。

所以,历朝历代在实施时,都会贯彻这一条不成文的规矩。我国的香港直到1990年之前依然存在着笞刑一说,行刑时,同样是要求罪犯光着臀部,伏在长方形木架上,由狱吏手持藤鞭猛打臀部,同时,监狱医生会在一旁监打,每隔3分钟会检查下罪犯身体情况,如果罪犯体力不支,则需要择日实施。

而刑罚执行完毕之后,罪犯也是不能立刻穿裤子的,这也是避免伤口被布擦伤或感染。1990年,香港正式废除笞刑,自此,这条沿用千年的刑罚彻底消失于华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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